《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9-09 】 【选择字号:

1、证书的使用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副本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对外出示或办理各种手续。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①刻制印章,办理车船牌照;
    ②申办社会保险;
    ③银行开户、贷款;
    ④税务登记;
    ⑤从事经营活动、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⑥国有资产登记、统计;
    ⑦土地、房产登记;
    ⑧申办收费项目、收费许可,领购收据、发票;
    ⑨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⑩人事调动、工资基金管理。
    ⑾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2、证书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式样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其他单位或个人制发证书属非法行为。
    (二)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三)如事业单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暂扣或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报告书时,须同时交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报告经审查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加盖标记,否则证书失去效力。
    3、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补领程序:
    (一)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证书补领申请书,并交回未遗失的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四)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遗失公告,公告原证书号作废,宣布补发证书号。
    4、污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换领程序:
    (一)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补领申请书》,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证书补领申请书,并交回已损和未遗失的证书正本和副本;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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