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和《酒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第二章 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公开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包括事业单位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运行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公开内容:
(一)设立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二)变更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注销登记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注销依据等。
(四)年度考核信息包括:登记管理规范落实情况、履行职责能力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以及考核是否合格等。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公开分为随时公开和定期公开两种方式。事业单位登记信息为随时公开内容;年度考核信息为定期公开内容,一般每年公开一次。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息,一般在该项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本级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网站公开;也可采取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和公开为主、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第三章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认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本级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应当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四)资产损益情况;
(五)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七)涉及诉讼情况;
(八)社会投诉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违反本制度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通报其举办单位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实施细则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酒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