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实施办法
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推动机构编制工作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办法》(甘机编办发[2009]6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奖励,是指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设置具体标准,采用合理方法,对全省机构编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绩效管理,完善工作体系。
第三条 考评奖励的范围是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成员单位、省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考评奖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业绩,自行考评、综合考察,严格控制、典型引领的原则,注重激励创新,发挥导向作用。
第五条 机构编制工作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机构编制管理、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法规、文件。
(二)机构编制标准、方案。
(三)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要求。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内容考评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其中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分值占40%、年度重点工作分值占60%。机构编制创新工作得分为加分,计入总成绩。
(一)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考评机构设置、职责履行、人员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和基础建设情况。
(二)机构编制年度重点工作。根据每年机构编制工作要点和任务要求确定。
(三)机构编制创新工作。主要考评所采用的工作方法、载体或制度是否具有创造性,以及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效果。
第七条 建立机构编制考评激励机制,实行加分、减分制。
(一)考评工作中加分的情形:
1、获得中央和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荣誉称号的加6分;
2、获得省委、省政府及各部门,市委、市政府荣誉称号的加5分;
3、获得市级以上机构编制课题专项奖励的加5分;
4、获得机构编制创新奖的加5分。
(二)考评工作中减分的情形:
1、违规审批机构、增加编制的减5分;
2、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减5分;
3、超编进人的减5分;
4、无编制核拨人员经费的减5分。
第八条 省机构编制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第三季度对考评工作作出安排,各地各部门于第四季度组织实施考评、上报总结、相关材料,推荐拟获奖名单。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作考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复核等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和加、减分制计分办法,运用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考虑地方推荐、集中考核、平时考察等方面的意见,评定等次。
第十条 机构编制工作奖项设集体奖、管理奖、创新奖,名额控制在考评奖励范围(部门)的10%以内。对机构编制工作先进个人进行奖励,个人奖不分类别、等次,严格控制奖励名额。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集体奖、管理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核评定成绩市州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在90分、85分、80分以上的;县市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在85分、80分、75分以上的,排名在市州、县市区前列的。
(二)综合考察结果良好的。
(三)在市州、县市区推荐范围内的。
(四)经抽查、复核,未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先进工作者个人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二)热爱本职工作,勤奋敬业,精通业务,勇于创新,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关心和支持机构编制工作,协调配合积极,措施办法有力,在推进机构编制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四)上一年度或当年获得过上一级或本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荣誉称号、专项奖励的。
第十三条 各地推荐上报拟获机构编制集体奖、管理奖、创新奖,机构编制先进工作者个人奖的名额,应控制在本地区考评奖励范围(部门)50%以内。
第十四条 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的组织领导,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领导小组由省编办、省财政厅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编办主任担任,副组织长由省编办、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编办督查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考评奖励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每年考评奖励工作。
第十五条 省机构编制考评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获奖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编办、省财政厅正式发文。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考评奖励经费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办法》规定执行,由省财政厅依据考评结果和奖项金额支付奖金。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考评奖励结果由省编办、省财政厅以一定形式、在规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市州、县市区绩效考核管理等方面奖励的参考依据。对考评结果较差的,提出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考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评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歪曲、隐瞒和捏造考评结果,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对考评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取消该单位获得奖项、追回奖金,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机构编制考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附表:1、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考评表
2、机构编制工作综合评价表
3、机构编制年度先进集体奖推荐表
4、机构编制年度先进管理奖推荐表
5、机构编制年度先进工作者个人奖推荐表
6、机构编制创新奖申报表